仲裁员选择:法律建议
桐乡律师事务所
2025-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员的选择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首先,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选择仲裁员。这种方法被认为是最为灵活和高效的一种,因为它能够满足双方对于专业性和公正性的需求。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依靠仲裁机构来进行指定。在选择或指定仲裁员时,必须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另外,为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挑战应当在发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合理且有根据的异议,相关机构将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样的程序设计旨在确保整个仲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3条:仲裁员应当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仲裁机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有其他专门知识或者从业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4条: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挑战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事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提出挑战的,不再受理。当事人未曾参与挑战程序,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5条: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事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该期限提出异议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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